5月3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起诉人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易某某、刘某勇、刘某金依法承担污染环境责任。该案是新的《人民陪审员法》公布实施后,贵州首例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易某某、刘某金和刘某勇等人先后在贵阳市花溪区马洞河、龙里县谷脚镇非法生产麻黄碱,并在制毒窝点附近排污。贵州省理化测试司法鉴定中心监测分析认为,非法制毒活动、污水排放及废水存储已造成地下水及周边土壤严重污染。
2017年1月和3月,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易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分别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黔品美食培训以易某某等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和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八到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1到13万元不等罚金。刑事判决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现已产生法律效力。
2017年6月13日,清镇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公益诉讼起诉人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易某某、刘某金、刘某勇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诉请依法判决被告易某某、刘某金、刘某勇对环境污染损害费用436.51万元及鉴定费30.8万元,合计467.31万元各自承担相应份额的赔偿责任,并对总金额467.3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月3日,清镇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合议庭将进行合议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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