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如果房屋交易没有经过优先购买权人的同意,房屋合同是无效的。于是就有小伙伴说:这样还需要租客签署《放弃优先购买声明》,太麻烦了,那如遇有租约的房子我尽量少考虑可以吧?对此,小编要讲的就是,别急!其实除了租客享有优先购买权外,以下这几类人也享有相应房产的优先购买权。
一、“优先购买权”究竟是什么呢?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房屋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不动产的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二、哪些有享有房产的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租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售租赁房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在卖房前不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出售人与其他购房者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2、房屋共有人
即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并共同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的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有房屋若要出售,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在取得共有人的同意后再出售,并且要拿到同意书等证明。
还有一种方法则是通过过户的方式将房产登记在其中一人的名下,然后再进行售卖,售卖房屋所获取的利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划分给共有人或者均分。在同等条件下,房屋产权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原产权单位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最开始一般只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
另外,对于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购房五年后即可在市场上进行出售或出租,此时,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在对外出售时,出售人需要先取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才能出售房屋或出租。
4、公有旧房原住户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中规定,对于要出售的公有旧房,原住户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也就是说,如果你想购买的是公有旧房且原住户也有这个购买意愿的话,那么他是有优先购买权的。
三、“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究竟该如何界定呢?
可能大家也都注意到了,定义中都强调了“同等条件”四个字,那“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究竟该如何界定呢?
同等条件包括:总价、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交房时间等因素一致。而“优先”主要是指时间上的优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在出售房屋之前,履行通知义务后,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在15日届满后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同等条件下,只有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放弃购买之后,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买卖双方才可进行房产交易。此外要注意的是,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高于单位的优先购买权。
购买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房屋,首先必须要获得享有优先购买权者的同意。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在出售房屋之前未履行通知义务,且房屋出售已满一年。即从房屋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之日算起,优先购买权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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