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赠与一般来说都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有两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可以免于征收。
一、关于赠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1. 对当事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对当事人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除以上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的,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关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情况
1.对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①直系亲属间赠与
受赠人是通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无偿赠与取得的房屋;
②遗嘱遗赠
受赠人是通过遗嘱继承接受遗赠而取得的房屋;
③受赠时间超过5年
受赠人受赠房屋后超过5年且为家庭有且只有一套住房,符合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的。
2.对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除以上情形外,受赠人将受赠房屋再次转让时,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若是非直系亲属赠与,受赠人未满5年转让受赠房屋的,未缴纳过20%个人所得税,则按评估值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直系亲属房屋适用五年以上家庭有且只有一套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三、注意事项
1.如何确定原捐赠人取得房屋的时间
如果是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照原捐赠人房屋的产权证上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如果是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2.如何确定房屋现在的价格和之前购买时的价格
现在的价格一般由评估机构确定,之前的价格由以前的合同或者税票确定,也可由税务机关核定。
注:由于时效、政策及各区域变动较多,请以各区域实际情况和操作为准。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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