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须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网上打印的本人报名信息表2份;
3、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
4、在职人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原件(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还应签署县级及以上组织或人社部门同意报考意见并加盖公章);
5、“四项目人员”需持“基层服务项目证书”或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层服务项目身份证明原件,证明上需注明服务项目、起止时间及服务地点;
6、服务期满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须提供瓮安县教育局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
7、退役士兵须提供有效退役证明;
8、驻瓮安部队随军家属需提供部队团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随军证明材料原件;
9、“村两委人员”须提供经瓮安县委组织部、瓮安县民政局确认任职满1届及以上且仍在岗的相关证明原件;
10、瓮安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须提供瓮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11、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职业、上岗)资格或特殊专业方向的报考人员须提供相关职称、执业(职业、上岗)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2、考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各招聘单位按照《招聘简章》和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表》及相关资料,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经复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该职位空缺人数在递补复审期内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招聘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到复审递补人员的,视为递补人员自动放弃。经资格复审,合格人数与招聘计划数达不到3:1(含3:1)比例的职位,按规定调减该职位招聘计划数,调减后仍达不到3:1(含3:1)比例的职位,取消该职位的招聘计划。
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如因未阅读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未参加复审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必须书面签署瓮安县事业单位考试聘用诚信报考承诺书。进入体检及以后环节,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考生本人原因放弃聘用资格的,5年内不得参加瓮安县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和职位调整情况由瓮安县公开招考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