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记者从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相关规定,毕节市失业保险金计算标准从今年3月1日起,统一由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上调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按现行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680元/人计算,失业保险金由此前的每月1176元/人调整为每月1344元/人。
毕节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科科长赵进介绍,失业保险金主要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此次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失业人员生活水平质量,让其更有获得感。同时,也对提升社保参保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起到促进作用。
赵进说,失业人员符合失业领取条件的,可到位于七星关区麻园路的毕节市人社局二楼养老保险失业待遇审理科申请和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事宜。审核通过后,根据缴费年限等相应条件,失业人员将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再就业为止(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新闻链接: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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